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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行業政策】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充分發揮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評價考核的激勵引導作用,進一步完善評價考核和獎懲工作,科技部會同財政部對《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評價考核實施細則》(國科辦基〔2022〕93號)進行了修改。本細則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評價考核實施細則》(國科辦基〔2022〕93號)同時廢止。
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評價考核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以下簡稱“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評價考核,發揮獎懲機制的激勵引導作用,提高科研設施與儀器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國務院關于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國發〔2014〕70號)、《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國科發基〔2017〕289號)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科研設施與儀器,主要包括政府預算資金投入建設和購置的用于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的各類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單臺(套)價值在50萬元及以上的科學儀器設備。
第三條 科技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每兩年對中央級高等學校和
科研院所等單位科研設施與儀器管理、運行以及開放共享總體情況進行評價考核,并向社會公布評價考核結果。具體工作委托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臺中心承擔。
第四條 充分發揮科研設施與儀器國家網絡
管理平臺(以下簡稱“國家網絡管理平臺”)作用,實時、客觀記錄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率、有效工作機時、對外服務機時等信息,為科學有效開展評價考核提供基礎性支撐。
第五條 評價考核指標包括組織管理、運行使用和共享服務等3個一級指標和9個二級指標。
(一)組織管理。
1.統籌管理。包括科研設施與儀器管理體系及運行情況,開放共享制度和激勵約束機制建設與實施情況,新建設施與新購儀器查重評議情況,推進集中集約管理情況。
2.科研儀器開放率。已納入國家網絡管理平臺開放儀器總原值占應開放儀器總原值的比例。
3.實驗技術隊伍建設。包括實驗技術隊伍崗位、培訓、薪酬、職稱、評價等政策制定與實施情況,建立和穩定高水平專業化實驗技術隊伍情況,以及組織實驗技術人員開展技術方法創新、儀器功能開發的進展成效。
4.在線服務平臺建設。包括在線服務平臺建設及對接國家網絡管理平臺情況,信息報送的及時性,在線服務平臺可預約儀器比例等。
(二)運行使用。
1.儀器運行機時。指科研儀器年平均有效工作機時。
2.運行使用及成效。包括科研設施與儀器的維修維護及盤活利用情況,支撐本單位開展重大科研任務情況以及相關研究成果的產出、水平與貢獻等。
(三)共享服務。
1.共享機時。指科研儀器年平均對外服務機時。
2.對外服務成效及用戶評價。包括對外開放服務及收費制度制定和執行情況,收費金額變化情況,服務外單位重大科研任務、重大工程實施情況以及相關研究成果的產出、水平與貢獻,向民營企業開放、用戶評價等情況。
3.服務科技基礎條件自主保障。通過技術攻關、驗證評價、應用場景開發、示范推廣等推進科研儀器及配套試劑、數據庫等科技基礎條件自主保障的工作及成效。
第六條 評價考核工作實行單位自評價和綜合評價考核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在綜合評價考核中,應充分利用國家網絡管理平臺記錄的客觀數據,確保考核結果真實有效。
第七條 科技部、財政部會同相關部門結合評價考核結果和各單位實際情況,確定評價考核單位范圍,組織開展評價考核工作。具體工作流程如下。
(一)發布通知文件。科技部、財政部聯合發布評價考核通知,明確評價考核具體內容和要求。
(二)提交材料。被評價考核單位按照科技部、財政部聯合發布評價考核通知要求,開展自評價,并依托國家網絡管理平臺提交自評價報告。
(三)集中審核。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臺中心組織專家對各單位提交的自評價報告進行審核,并結合國家網絡管理平臺客觀數據,對照評價考核指標體系進行綜合評價打分。
(四)現場核查。對集中審核發現存在數據異常情況或其他方面需重點關注的單位,有針對性地開展現場核查,重點核查儀器運行使用記錄等。
第八條 綜合集中審核評分和現場核查情況,按照綜合評分進行排序,并確定評價考核結果。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較差等四檔。綜合評分相同時,按共享服務情況進行排序。
對于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當年評為“較差”等次,并按程序納入科研誠信失信記錄。對于存在非主觀造假,但數據與客觀實際差異較大的情況,可根據集中審核和現場核查專家意見,對相關單位評分結果進行調整。
第九條 對考核結果為優秀和良好的單位給予后補助獎勵,調動高校院所等單位開放共享積極性。
對考核結果為較差的單位,科技部根據集中審核和現場核查專家意見,向主管部門反饋單位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工作存在的問題。
第十條 對考核結果為較差的單位進行警告或者通報批評,限期一年整改,并在整改期間中央級科學事業單位改善科研條件專項、全國重點實驗室建設、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等項目中限制新購儀器。整改期滿后,科技部根據需要組織專家對整改單位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情況進行核查檢查。整改完成后方可參加下一次評價考核。
第十一條 對于整改期滿后沒有完成整改任務的,科技部組織約談整改單位,并通報其主管部門。
對連續兩次評價考核結果為較差的單位,主管部門應按相關規定對單位所屬的通用性強但使用率比較低、開放共享差的科研儀器開展調配劃撥。
第十二條 本細則由科技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細則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評價考核實施細則》(國科辦基〔2022〕93號)同時廢止。
附件:1.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自評報告(提綱)
2.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評價考核實施細則指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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